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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资深人士:资格许可不应限制企业数量

时间:1970-01-01 08:00来源: 作者:阿卡 点击:
家电资深人士:资格许可不应限制企业数量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非常必要,对于我国资源节约与保持将起到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承接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我个人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来缴纳基金,但征收标准要合理。常有人会说生产企业会将这笔征收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实这是一种市场行为,生产企业的费用转嫁与否也是一种市场选择,由市场规侓发挥作用。

    在此,提出一项建议,希望国家在拆解处理资格许可方面不要限制企业数量,不应让少数几个企业具备资格,而是要公开资格许可标准,给具备条件的企业相应的资格。

    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高旭光:废弃不等于废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废旧是指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可以作为旧货再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而废弃则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基本或者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在国外很多国家,废弃物是没有价格的,甚至有些是赔钱货,然而在我国废弃电器电子是有价格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回收环节的难度。

    新天地公司希望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并提高企业违规成本,使回收处理企业能够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经营与发展。

    国外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主要是基于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职责要求以及费用承担方面。

    德国立法规定,生产商负有主要责任,进口商、消费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日本实施的《家电循环利用法》,对于生产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的职责规定得更为细致:要求生产商承担再生利用的责任;零售商承担回收、运输的责任;消费者必须支付家电废弃后的加工费用。一些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虽然没有出台国家法规,但各州联邦和省也响应发布了各自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规,如美国加州采用的是在零售商环节向消费者预收费的费用机制,而缅因州则由生产商承担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采用处理时收费模式。加拿大则主要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这一形式正在更多地被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采用,如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即要求生产商对电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都承担责任,2007年内将要实行的EuP指令更是着眼于从设计、生产到使用的用能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它标志着欧盟将把控制工业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焦点从产品生命周期的终点向前延伸至产品的起点,即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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