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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漏办“新农合”被诉赔偿

时间:1970-01-01 08:00来源: 作者: 点击:
    九江男子张小华家里有三口人。2010年11月,张小华将自家3口人的新农合基金90元钱连同户口簿的复印件一起交到了村委会,村委会专门办理新农合医疗证的吴某接收了他的材料。
    拿到收据后,张小华自己便外出打工了,直到2011年4月,张小华因孩子住院回家看望并处理孩子医疗费“报销”事宜。
    然而,当找到村委会准备领取新农合证时,村委会却发现,张小华一家的新农合证漏办了。
    村委会认为,张小华交纳的90元钱被原村干部吴某(现已被村委会开除)个人挪用了,村委会未收到这笔钱,所以,应该由吴某个人承担责任,村委会表示对张小华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张小华认为90元钱是村委会收取的,收据的印章是村民委员会的,开除吴某与自己办理新农合证没有联系,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新农合”尽管带有政府主导行为特征,但是国务院对于新农合的前提是“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制度,政府只是组织该项服务制度的实施,性质上这类纠纷仍属于民事代理纠纷。
    张小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一家三口的新农合基金90元,并持有村委会的收款收据,但没有为张小华一家办理好“新农合”手续,属于“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行为。吴某虽然没有将张小华的90元新农合基金交给村委会,但是收据是以村委会名义开出的,应当视为村委会已经收到该款,至于该款被吴某挪用,是属于村部管理漏洞问题。
    据此,法院判决由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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